转发省林业厅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松木及其制品检疫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5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松木及其制品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交通局、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安徽分公司、中国铁通安徽分公司、中国网通安徽省分公司、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依法加强松木及其制品(包含松木电缆盘、松木包装、铺垫、建筑、家具材料等,下同)检疫工作,进一步规范调运检疫程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对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松材线虫病是松科植物的一种毁灭性病害,目前我国乃至我省松材线虫病新疫点不断出现,呈跳跃式扩散,防治形势异常严峻。从近年来防治实践分析,人为传播是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因素,其中违规调运松木及其制品已成为人为传播的主要途径。近年来,我省在大型交通、电力、通信线路等工程建设中使用了大量松木及其制品,由于部分未经检疫而带有松材线虫及媒介昆虫,导致疫情传播,进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因此,严格松木及制品的调运检疫是防止松材线虫病传播的重要手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全省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开展松木及其制品检疫工作。 二、加强沟通配合,明确落实责任,严格检疫管理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建立起相互协作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长效机制。 (一)交通、电力、通信部门要严格遵守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疫情发生情况对松木及其制品所提出的限制性检疫管理意见。要配合做好系统内松材线虫病等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知识宣传,增强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检疫申报和凭证运输制度。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确因建设需要从外地调入松木及其制品的,应事先向调入地林业主管部门森检机构主动报检,详细提供供货地点、调入地点、数量、运输路线,木质品种、使用方式、检疫处理情况等。在取得检疫要求书后,到调出地林业主管部门森检机构申请检疫,获取《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调入使用地后,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并在其监督下使用和安全处理。对来自松材线虫病疫区及疫情发生区内的松木及其制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严禁调往黄山、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等省政府颁布的7个重点预防区。 (二)林业主管部门森检机构要依法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积极热情为企业做好服务。要对调入单位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做好详细登记工作,并分别视情提出检疫管理意见。严格坚持检疫要求书和现场检疫制度,杜绝以证代检现象的发生。对符合调入条件的申请单位要及时出具《检疫要求书》和《植物检疫证书》,并对调入本辖区内的松木及其制品开展复检工作,发现违章调运的必须依法扣留,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无法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三、加强日常监测,抓紧排查清理遗弃松木包装物 交通、电力、通信部门要配合林业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对凭证合法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登记造册,详细记载木质名称、数量和使用地点等情况,各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后要及时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并在林业主管部门森检机构的指导下及时对施工沿线遗弃的松木及其制品进行清理、销毁,不得随意遗弃在林区。清理、销毁情况也要记录在案。林业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松材线虫病的发生发展动态,特别要加强对疫区外围和供电、通讯线路沿线的松材线虫病监测。 当前各地要抓紧排查清理年初因灾后抢修抢运输电、通讯线路运入灾区的木质电缆盘、包装材料等遗弃松木包装物。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防止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的紧急通知》(林办电〔2008〕30号)要求,精心部署,做好清理现场技术指导。交通、电力、通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将交通、电力、电信线路修复的线路、地点以及松木电缆盘及木质包装物丢弃地点、数量和来源等详细情况提交给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并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快清理进度。在检验检疫难以及时完成的情况下,对松木包装物一律集中销毁,不留后患。 四、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检疫责任制 防范松材线虫病等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是各级各有关部门一项重要职责,必须长抓不懈,各级林业、交通、电力、通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松木及其制品检疫检查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检疫责任制,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在松木及其制品运输检疫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因工作疏漏,导致疫情扩散,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安 徽 省 林 业 厅 安 徽 省 交 通 厅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安徽省电力公司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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